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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9 22:48:54阅读: 次
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将案涉的绿化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计价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开始组织设备和人员入场施工,期间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以及设备材料成本,但在完工以后工程公司却始终未按要求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多次与其协商,但工程公司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最终决定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接受到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案涉工程项目情况以及工程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结果发现工程公司身陷诸多纠纷,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很可能要倒闭了,必须立即起诉,但同时,即便是赢了官司也未必能拿到钱,因此最好的方案就是追加工程公司背后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案涉工程的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我方决定,将工程公司及其背后股东刘某等三人以及案涉工程的业主方某置业公司一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初步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而建筑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中的施工义务,工程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查明,本案中工程公司的股东刘某等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建筑公司要求各股东在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建筑公司系合法承包人,故对建筑公司要求业主方置业公司在其尚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也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工程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限期向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总金额及利息,工程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刘某等股东在其未尽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置业公司则在其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较为清楚,但问题是工程公司已身陷多起债务纠纷,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力偿还,一旦其真的破产,到了清算阶段,能有多少分到我方委托人身上都是未知数。
因此,建永在充分调查了项目情况和甲方相关资信及背景后,梳理出了工程公司的股东关系,最终决定,追加其背后的股东为被告,同时要求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多被告共同担责,才能让工程款更稳。
最终,法院认同了我方的主张,认为工程公司背后的各股东确实有付款义务,既确保了案件的胜诉,又确保了当事人能顺利回款,真正实现了让工程款更稳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