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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5 09:06:32阅读: 次
为严格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强化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现就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各地房地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的普查,按照全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要求,科学编制和完善本地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年度计划任务,落实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组织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2013—2015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与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等内容。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规划部门按照《关于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湘建规〔2010〕334号)规定,编制好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提出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分布、面积、建设开发强度、人口容量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划建设要求。
(三)优化项目选址。建设项目应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生活需要,同步配套建设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严格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标准。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合理确定容积率、住宅建筑净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以保证良好的居住环境。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通风和噪声控制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省、市相关技术规定。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企业承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前,需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
(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省现行的规范、规程及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设计常用规范、规程、标准目录见附件1),不得随意降低设计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室、药店、餐饮、超市、菜店等设施;合理利用地下空间,配套建设必要的机动车停车库和防空地下室。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公共活动场地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须设置电梯,且电梯数量要与楼层数及每层住户数相适宜。
(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装饰装修标准见附件2),同时预留洗衣机、冰箱、空调机位,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内装修及套内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
(一)推进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合理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各地要落实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优先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发布的推广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材料和产品,保证建筑物的朝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门窗的气密性能等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外墙宜采用自保温等节能墙体材料,屋面宜采用有保温隔热基层的通风屋面、倒置式屋面或种植屋面。保障性住房的室内楼道等公共区域应采用节能灯具。
(二)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各地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3/T004—2010)的要求进行建设。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保障性住房,应积极支持争取财政奖励。将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作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各方签定合同时约定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作为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检验评定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的技术依据。自2014年开始,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优先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资源条件、建筑条件具备情况下,保障性住房要优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已获批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或拟申报的地区,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运用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确保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计划。
(一)强化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性住房参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对工程质量安全依法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保障性住房建设常见质量通病见附件3)和安全施工措施,强化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健全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监督工作首位,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和监管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加强监管,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监督机构要委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骨干力量担当工程一线监督人员。一线监督人员应加大监督频次,确保每月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检查以下情况: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2.施工现场使用合法施工图纸、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进场验收和检测等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情况;3.深基坑与高切坡、脚手架、支模架、建筑起重机械和施工临时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情况;4.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5.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和技术资料整理情况。特别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常见质量通病重点监督,责成施工、监理单位采取严格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予以防止,一线监督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同志应定期查看信息平台,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对监督人员进行考核,适时组织基础、主体和装修阶段达标验收工作,实施再监督。
(三)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照《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湘建建〔2006〕108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各地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验收过程中有违法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四)加强部门联动监管。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应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监管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情况通报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并联合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3.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2、每户设置智能IC磁卡电表(10A),每户设2个回路,安装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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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搅拌没有计量措施、不按规定留置和见证取样送检试块。干砖上墙,不按规定提前浇水湿润。
.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不同时砌筑,也不按规定留槎;马牙槎留置错误,砌体直槎、马牙槎和预留洞口处不按规定留置拉结筋。
.竖向灰缝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水平灰缝超厚、平直度查,墙体表面平整度差。
.预制梁、板安装前未找平、座浆,搁置长度不够;预制板安装时不留板缝、不吊模现浇处理,预制过梁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用干砖填塞,灰缝不饱满。厨房卫生间不按规定留置砼防水反边。
.钢筋混凝土楼板、梯板厚度不满足要求,现浇楼板有开裂现象;楼梯板施工缝留置不正确。
.钢筋混凝土墙柱主筋偏位,钢筋接头率不满足规范要求;剪力墙水平钢筋锚固方式错误、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