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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2 12:14:00阅读: 次
买房本是开心事,但最近刚刚搬进新房的高某某却开心不起来。不仅如此,他还因为新房打起了官司。
2022年10月5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在第三方某置业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青山区的一处房屋,房屋售价46万元。
原、被告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对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进行特别约定,合同写明买方对卖方出售房屋的具体状况进行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双方经过一系列磋商,达成买卖意向,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将涉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然而原告在使用该房屋卫生间时,发现安装马桶的地面在短时间内多次发生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屋顶大面积渗水。
原告去楼下邻居家查看时发现,邻居家与其购买的房屋结构不同。经走访邻居得知,被告在卖房前已将该房屋承重墙、卫生间位置进行大规模拆改。
对此被告辩称,其通过中介出售房屋时已告知房屋装修改动的情况。房屋装修完毕后,其本人未在房屋居住,未发现房屋有漏水的情况。房屋装修好后即将该房屋钥匙交至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带领买房人去看房。
此案中双方的分歧在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
就此,法院经审理判定解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高某某购房款46万元,原告协助被告将该房屋过户至被告王某名下;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高某某违约金1万元。法院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承办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规,法官作出判决。
法官也提示大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应遵守我国《民法典》关于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一方仍要承担并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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