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热线:400-123-4567
位置: 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 > 产品展示 > 单色石英石
发布日期:2024-08-29 05:22:37阅读: 次
江苏省在处理企业排污方面创新不断。去年年底,泰州某化工企业非法排污,被法院判决赔偿1.6亿元,这起公益诉讼引出天价赔偿,曾一度让全国侧目。今年6月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该市资源环境审判工作情况,又对企业排污进行了一次创新性的判处。
当天,该法院引用“劳役代偿”概念,判处一污染企业的负责人在两年内要进行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据介绍,这是江苏省首例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的案件。
据了解,这家企业的负责人王某在该市赣榆区石桥镇石岭村经营着一家石英石加工厂。近3年的时间内,这家工厂一直在运营,却没有在环保部门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这家工厂大量购买工业废盐酸用于清洗石英石。清洗的过程被称为“酸洗”,会造成大量的含酸废水。而这家企业一共制造了100吨左右的含酸废水,工厂没有对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
这些废水通过企业自制的管道排向附近的干渠内,导致附近的整片水域遭受严重污染,影响了当地的生态,造成经济损失。经过环保部门的干预与处理,这家工厂停工。
当地环保部门介绍,经过专业检验,当地受污染的河水中,pH值和氟化物严重超标,其中pH值最高超标4.38倍,氟化物最高超标45.8倍。为此,2013年下半年,赣榆区环保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方面介绍,按照环保法和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王某应该对造成的环境损失进行赔偿,金额约在7.5万元左右。不过,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王某表示,由于工厂被关停,自己没有了收入来源,难以偿付这笔赔偿。
对此,法院巧妙地进行创新,一是将其赔偿额降低到5.1万元,用于治理环境;二是以引用“劳役代偿”概念,判其两年内进行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个小时。
960小时是如何得来的?法院介绍,王某实际赔偿为5.1万元,距法院判决的7.5万元的赔偿额尚差2.4万元。法院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将2.4万元分为960个小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将期限限定为两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方愚表示,这起判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他认为目前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引入“劳役代偿”,还需要研究和探索,“比如需要建立环保专家库,通过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资源环境案件审判等,以保证环保案件的专业性”。